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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工作的规定

2009-12-24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及《华侨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学位论文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学位论文工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及时地进行开题报告,可以尽早广泛地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博采众长,扩大视野,拓展思路;可及时了解国内外的学术动态,避免重复前人的工作;也有利于解决选题与图书设备等研究条件不相适应的矛盾。为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现作如下规定:

、根据我校研究生不同的学制,研究生学位论文(二年半学制入学后第三学期十月底,三年学制入学后第四学期五月底)进行开题。

二、在开题报告的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记录表》(一式1份),开题结束后,交研究生处存档。

三、凡是没有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或未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交研究生处,一律不能进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四、开题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

1、本课题的来源、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水平(附文献综述报告3000—5000字)。

3、研究目标及预期达到的目的;

4、研究的基本途径、工作条件及进度;

5、其他需要说明的。

五、开题报告不合格者应在下半学期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如再不合格者,则终止其学位论文工作,各门成绩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注:开题报告所有表格可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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