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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暂行规定

2009-10-12  点击:[]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是巩固研究生掌握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养研究生综合应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技能和表达能力,培养研究生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达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对研究生的工作责任心,劳动态度等方面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考察的一个重要途径。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实践工作,加强对教学实践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学实践须列入培养计划。各学院在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应根据专业特点对研究生的教学实践做出具体的要求。导师和研究生在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时,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将教学实践的具体内容、教学工作量、时间安排要求等列入培养计划并认真执行。列入培养计划的教学实践环节为必修环节,与必修课程同样对待。

二、教学实践的内容。主要是协助指导教师或其他任课教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实验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参与讲授辅导课、习题课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实践的时间安排。一般硕士从第三学期起,博士生从第二学期起,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以不影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为宜。

四、教学实践工作的考核管理。研究生完成所规定的教学实践工作经考核通过后,记2个学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后,须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察表》,经指导教学实践的教师写出评语,并根据教学实践表现评定成绩,成绩以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分。

2、考核结束后,《华侨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察表》交所在学院审查存档。考核成绩填入学籍卡,取得学分。

3、教学实践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再次进行实践,再次实践成绩仍不合格和未完成教学实践任务者,按必修课程不及格处理,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4、入学前在大专及以上院校从事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的,可申请免去教学实践。但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填写《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免修教学实践申请单》。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践活动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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