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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9-12-24  点击:[]

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我校按获得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条 凡我校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境外研究生,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四条 凡攻读我校有权授予学位专业的研究生,必须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科目,修满规定学分(文科34学分,理工科30学分,学位课程学分不低于19学分),非本专业本科毕业考取的研究生及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必须加修4学分,或加修两门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修读学位课目含有第一外语、政治理论课二至三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上述课程的设置及考试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不及格(60分以下)或两门不合格者(60—69),可在一年内重修重考,重考仍不合格,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请参照《华侨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华大校研字[2001]1号文件)执行。

(四)申请者应按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后,导师认为申请者的论文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要求见第四章)。

(五)在学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如申请提前毕业,须在CN号刊物或国际正式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文科3篇,理工科2篇,其中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以上论文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条 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420之前将学位论文交至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1030之前将学位论文交到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科研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具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不仅在内容上要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文字表达方式上也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拟定格式》。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组织至少由两位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校外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未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7079分(合格),论文将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应由研究生处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者本人不得擅自与论文评阅人联系。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培养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和学院秘书按顺序填写以下内容: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6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5位以上具有副教授或以上的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答辩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的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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