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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9-12-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国家培养研究生计划的完成,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之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学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包括全国统一考试入学的统招生、定向生、委培生、专业学位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采用归口管理办法,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日常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报研究生处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第五条 经入学审查合格、体检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可取得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等。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领导批准后生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故的隐患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持有入学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开学两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博士研究生可根据招生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半年或一年。

(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审核,认为确属特殊情况者,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职生、定向生、委培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原工作单位的证明,方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学院按要求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同时应附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及研究生处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学院提出,报研究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本人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者;

(六)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委托单位不按委托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学院请假。请假超过两周的,须经研究生处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准而不能按时注册者,逾期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注册是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取得注册学期学习资格的必要条件。通过注册的研究生才能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等环节,才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才能享受研究生医疗保险等待遇。

开学第三周各学院须将报到、注册情况及未注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培养科。

第三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二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可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但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在职生、定向生、委培生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具有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培养单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的同意,并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二)研究生要求转出本校到外单位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以后,由研究生处报国务院侨办备案。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本校,除应按本条(二)办理手续之外,还应向研究生处提交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成绩单,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经研究生处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得到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如是在职生、定向生、委培生,原培养学校必须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并通知在职、定向、委托单位与华侨大学重新签订委托合同书后,才能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研究生来校报到时,须持华侨大学接受转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转专业一般于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一个月应相应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凡校外转入者,或校内转专业者,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其考试成绩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只有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导师与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休学。因病休学的须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含休学)为四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含休学)为六年,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八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

第十九条 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涉及非学籍管理方面问题按照学生处《研究生管理规定汇编》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处,报校领导审批。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还须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者其它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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