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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12-27  点击:[]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治保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维护实验室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实验室成员—基层单位安全责任人—中层安全责任人—院级安全责任人”四级负责制。各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办公室的负责人和研究生、本科生的指导教师是基层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各系系主任是中层安全责任人,学院分管领导是学院实验室安全总责任人。

2.实验室成员的安全职责是:

在各层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检查本单位各部门、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及门、窗、水、电、气等各方面的安全情况,提出防范事故的建议,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要及时报告。

接受安排,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损坏和失效的器材应及时补换。

本单位装修实验室,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向院实验办公室送交装修报告,并在装修过程中负责安全监督,对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院实验室秘书。

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参加现场报警和扑救,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果断措施阻止事态扩大。

协助单位领导或导师处理事故、侦破案件及交办的实验室安全相关事宜。

3.基层单位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职责是:

各学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学生导师应对新进学科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协助并督促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根据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消防等安全预案。对于有危险性的常规实验,其实验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要写成书面资料,贴在墙上。

组织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防火、防爆、防有毒药品失落、防盗的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及消防预案宣讲。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本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院实验办公室。

一旦发生事故,学科实验室负责人和学生导师应组织及时扑救和人员疏散;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及时扑救和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责任人应责成当事者和有关人员就事故原因、损失、责任、善后措施等写出事故检查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

责成本单位拟装修实验室负责人事前向院实验办公室提交装修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中层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职责是:

领导本单位安全员执行学校、学院安全制度,执行各次安全会议布置。节假日前组织本单位例行安全检查。

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和疏散人员。事故后,审核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事故检查报告,并签署处理意见,于五天内送交院实验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总结教训、研究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责成本单位拟装修实验室的负责人事前向院实验办公室提交有关技术材料、填报装修报告并落实相关手续。

5、院级安全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对学院实验室安全负总责,具体责任是:

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全院范围的人防技防措施,根据上级布署组织安全培训。

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布署实验室安全工作。

节假日前,组织学院实验办公室、实验室安全小组进行例行安检。

发生事故时,按预定方案领导和实施扑救与人员疏散。

领导院实验室安全小组调查安全事故,与院安全小组、相关部门与领导商定处理意见,并就事故和直接责任人与连带责任人的处理向院务会议报告。

落实院务会议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决议。

6.各层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依法落实各项措施。

7.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安全工作的基础。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全院师生员工应主动参加。

8.所有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实验室有关规定,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认真检查,关好门、窗、水、电和气体钢瓶。严禁使用已经损坏而尚未修复的设施。

9.消防器材和报警装置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工具,每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对于损坏或随意开启的,必须按价赔偿并记入本人考评档案材料。

10.在实验室内,特别是易燃易爆药品和气体钢瓶周围,严禁抽烟和其他火苗火种,严禁违章用电,以杜绝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违反者应被警告、制止和处罚,酿成事故的应负相关责任。

11.发生重大事故(火灾、水灾、被盗以及遭破坏等)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且尽快报告院、校安全保卫部门,保护现场。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制止事态扩大。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检查报告依次送基层安全责任人、中层安全责任人和学院审核。任何人都有义务协助学院安全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有责任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12.师生员工能否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是考核、聘任等项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

1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责任处理,以及责令赔偿损失、教职工停发当月至半年的岗位业绩津贴、学生取消当年度助学金和评奖资格等经济处罚。

14.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

15.本规定自二OO年一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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