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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1-09-22  点击:[]

中共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材料委【2021】 23 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119)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 基本条件参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研〔202119号),成绩业绩条件参照《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材料委〔202122号)。参评当年度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补修主干课程)优良率需达70%及以上;若参评当年度无课程成绩,则此项不考虑。

研究生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在国际公认学科权威刊物如Science Nature 、化学(JACS , Angew. Chem. Int. Ed.)、材料(Adv. Mater.)等上发表学术论文,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

2.日常工作考评依据:评选学年内,研究生无故缺席两次集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档次下降一档(即国奖降为校一等学业奖,一等学业奖降为二等学业奖,二等学业奖降为普通学业奖,普通学业奖降为不予推荐)。

3. 实验室安全考评分低于90分,奖学金降一级;低于80分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若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取消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取消当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1、因本人原因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2、受到校、院纪律处分或党、团通报批评;

3、参评年度有课程需要重修;

4、无故缺席三次集体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在校期间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名额分配

学院根据学校划拨的名额来进行分配,原则上材料科学与工程和化学两个一级学科平均分配国奖名额,若有剩余名额优先比较科研成果情况,择优推荐。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2.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讨论,确定最终名单,进行全院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送学生处。

第九条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获奖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共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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