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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佟锦尧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2023-12-12  点击:[]

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文件   

关于给予佟锦尧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佟锦尧,男,本科生,2021级应用化学(拔尖人才试点班)2班,学号21141520262023年12月4日,佟锦尧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宿舍充电,违反了《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华侨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学生本人作出深刻反省。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给予佟锦尧同学全院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请全体同学引以为戒,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不私拉电源、电线充电;不将电动车带进宿舍楼栋、实验室、教室、电梯、地下车库及其他室内区域。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保障校园的安全与秩序。根据学院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工作安排,自1212日起,再有发现学生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室内充电的,将按照《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例给予严肃纪律处分。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二十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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