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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5-10  点击:[]

关于对《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班级: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新修订的《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我院对《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面向学院各班级征求意见,烦请各班级、各同学结合实际情况仔细阅读。若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各班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意见收集,并将相关建议整理汇总后于51717:00前发送至学院邮箱clxytw@hqu.edu.cn,如无意见也请发送xx班级无异议。

联系电话:学院团委电话:0592-6162229

学院团委邮箱:clxytw@hqu.edu.cn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510




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20225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学生综合评价改革,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与综合表现测评两部分组成。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德育测评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前提和基础,应贯穿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全过程。综合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数比重为学业学术素质(60分)、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另设附加分5,其分数总和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全体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德育测评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

第七条 德育测评涵盖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精神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德育测评以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无违反评价指标言行的视为完成指标内容,应按照该指标分数进行加分;若出现负面清单言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二)评价指标

1.政治思想(40分):全体学生应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内地学生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港澳台侨学生还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还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使者。

内地学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港澳台侨学生有背离祖国统一和“一国两制”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有破坏中外友好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德育测评不合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直接记为0分。

2.道德修养(20分):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学术道德,不断提升个人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诚实守信,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积极参与“节粮、节水、节电”、环境保护等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学术道德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每次扣20分;不积极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的根据相关情况每人每次扣3分。

3.遵纪守法(20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正气、建设平安校园,无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次3分、5分、10分、15分、20分进行扣分。

4.集体精神(2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合法利益。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组织的宪法日、升旗仪式、学术道德讲座等集体活动者按缺席次数扣分,每人每次扣3分。

一学年累计无故晚归10次及以上者扣2;一学年累计无故夜查不在寝10次及以上者扣5分。

未完成每日健康打卡1次扣0.2分,可累计扣分;未完成青年大学习1次扣1分,可累计扣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八条 综合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数比重为学业学术素质(60分)、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另设附加分5

一、学业学术素质(60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所取得的学业成绩,以规定课程的平均学习绩点为主。计算方法为:学业学术素质分=(学业绩点+2.5)×8

二、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科技学术竞赛和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为7,每学年需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科技学术竞赛或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活动方可得分,满足下列得分条件之一即可得基本分满分,得分内容如下: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或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

2)在各类学术刊物、公开出版物发表论文或调查报告(研究生的成果不得与其学业学术考核成果重复计算);

3)参加校、院或其它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2.奖励分为6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6

1)获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工作组认可的全国大学生竞赛奖项,包括“挑战杯”、“互联网+”、“创青春”、“大化赛”、“金相技能大赛”等符合我院材料与化学专业相关的赛事奖项的省级及以上奖项的,第一作者加6分,其他加3分;

2)在其他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第一作者加4分,其他作者加2分;

3)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核心刊物第一作者加5分,其他作者加2.5分;一般刊物第一作者加4分,其他作者加2分;

4)科研成果获得专利第一作者加6分,其他加4分;

5)参与科技创新,立项成功每人次加1分。

6)在社会实践、科技学术、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类活动中获奖按校、院级特等、一、二、三等、优胜奖分别计算为6分、5分、4分、3分、2分和5分、4分、3分、2分、1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作者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作者按分值的25%加分,若多人合作不区分第一作者的,则每人按分值的50%加分。

7)获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获得校级、院级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分别加1分、0.5分;获优秀论文、十佳微电影的,属个人项目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属集体项目每人分别加2.5分、2分、1.5分、1分;

8)本学年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成绩425分以上的加1分,六级成绩425分以上的加2分,四六级可累计加分,但刷分者不予加分;

9)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同类项目可重复加分;

10)其他未尽奖励,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32.521.51分;

三、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体育与美育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体育(7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体育课程、体质健康测试、体育竞赛等情况。

计算方式:体育综合评分(7分)=(基础分100%+赛事分50%,总分不超过100分)/100*7。其中基础分低于50分者,不加赛事分。

1.基础分(100分):大一、大二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育课程成绩70%+体质健康测试成绩30%;大三、大四、大五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100%。基础分由体育学院提供相关网络在线窗口查询。

2.赛事分(100分):

项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参与

参与校运动会项目

50

40

30

10

代表学校参加全省高校体育比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80

70

60

20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高校体育比赛(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100

90

80

30

注:

①赛事分计算由学院(研究院)根据上述赋分办法自行计算,核算时学生需提交秩序册、获奖证书、成绩册等证明,校运会项目以体育学院报名秩序册和成绩册为核定依据;

②同一项目荣获不同级别赛事成绩,以最高级别奖项认定;

③学院(研究院)如对部分赛事级别及算法认定有疑问的,可由体育学院协助认定。

(二)美育(6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情况以及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着重从提高审美、培养情操、美化心灵等方面考察学生美育修养。以学生参与音乐、美术、书画、戏剧、戏曲、舞蹈、影视等美育活动,参与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和高雅艺术校园文化实践活动等为考评依据。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3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情况方可得分,满足下列得分条件之一即可得基本分满分:

1)参加院级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参加校艺术团、各社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参加校级及以上或其它单位组织的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2.奖励分为3,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3):

1)积极参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思想政治理论社团担任成员的加0.5分、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加1分;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各项活动加0.25分,获优秀学员加0.5分;担任学院党建学习主讲人并获证书的加0.25分。

2)积极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领航计划系列主题活动等思想政治教育类活动加0.25分;参加大学生骨干培训班、共青团干部培训班、班长训练营、学生理论学习班等活动并获结业证书的加0.25分,获优秀学员加0.5分;

3)积极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与传承、中华文化传播、推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等各项活动加0.5分;

4)在地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就业创业竞赛等各类由学校组织或动员参与的中获奖按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四至八名统一加1分,其中属于集体项目的,减半加分;

5)获地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就业创业等各类由学校组织或动员参与的活动中先进个人加2分,获优秀论文的,属个人项目加2分,属集体项目每人加1分;获校、院级文体、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就业创业等先进个人、积极分子(含优秀辩手、优秀运动员)分别加1分、0.5分;

6)在文体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就业创业等各类由学校组织或动员参与的活动中获奖励按校(区)、院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计算为2分、1.5分、1分、0.5分和1.5分、1分、0.5分、0.25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若多人合作不区分第一完成人的,则每人按分值的50%加分。

7)参加学院合唱队、运动会方阵、团体操等代表学院参加学校大型活动的加0.5分;获校、院级军训、运动会积极分子分别加1分、0.5分;

8)积极参加龙舟队、艺术团艺队、礼仪队、二十四节令鼓队、国旗护卫队等有益身心发展的文化艺术类团队,按照当年考核等级加分:优秀加1分,良好加0.5分,合格(中)加0.25分;积极参加华广、华大青年、华大学生报、华园之声等学生媒体,按照考核等级加分:其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优秀加2分,良好加1.5分,合格加1分;其他成员,优秀加1分,良好加0.5分,合格加0.25分;

9)同一类项目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遵循加最高分原则;

10)其他未尽奖励,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21.510.5分。

四、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劳动教育、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劳动教育(4分):主要测评学生劳动养成的情况。从学生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劳动精神等方面考察学生劳育,侧重将体力劳动实践的表现作为考核依据。

1.基本分为2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实践、劳动锻炼等劳动教育情况(若不满足基本条件(1)则该项不得分):

1)积极开展宿舍清扫,学年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2)按照要求完成当学年劳动课程;

3)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劳动实践;

4)积极参与卫生打扫、洗衣做饭、田间劳作等家庭劳动实践;

2.奖励分2,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2):

1)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在政府机关、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服务窗口等主动参与实习见习、劳动锻炼,表现优异加1分;(若为挂职类社会实践且已在创新与实践能力一栏加分,则该项不重复加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卫生打扫、植树种绿、物资搬运等劳动实践,表现优异加0.5分;(需由组织单位同意并开具证明,该项不重复加分)

3)本学年取得日语、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会计证、教师资格证、人力资源、国家二级裁判证等各类个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加1分。

4)宿舍整洁,学年社区表现分位于本楼栋前30%,加0.5分;

5)获“省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加1分,“校级文明宿舍”宿舍成员加0.5分。

6其他未尽奖励,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可加0.5

(二)公益服务与社会工作(10分):主要测评学生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担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和承担社会工作等情况。

1.基本分为5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公益服务、社会工作等情况。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在本学年内有服务工时;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的各项管理教育服务工作;

2.奖励分为5分,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5):

1参加义务献血、加入骨髓库着加1分,捐献骨髓者加3分;

2)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表扬者加2(须有经过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3)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获地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院级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分别加3分、2分、1.5分、1分;

4)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志愿服务项目评比中获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

5)在志愿服务项目评比中获奖按校、院级特等、一、二、三等、优胜奖分别计算为4分、3分、2.5分、2分、1分和3分、2分、1.5分、1分、0.5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作者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作者按分值的25%加分。

6)担任班委、团支委(含心理保健员)、宿舍长,或校、院团委、学生会、自律会(含楼栋)、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易班工作站、校艺术团管理中心等学生组织的成员以及常代会组成人员满一年(或一届),根据工作业绩分等计分:

①班委、团支委(含心理保健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加1.5分、良好加1分、合格加0.5分、不合格不加分。由班主任组织班委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②宿舍长所在宿舍社区表现分在楼栋前30%者加0.5分,舍员不加分;

③院团委、学生会、自律会(含楼栋)等学生组织的成员、常代会组成人员、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队副队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加1.5分、良好加1分、合格加0.5分,不合格不加分。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学生组织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等级,楼栋自律会成员需住楼辅导员及社区中心提供考核结果证明;

④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易班工作站、校艺术团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或组成人员按照考核结果:优秀加1.5分、良好加1分、合格加0.5分。由相关部门根据各学生组织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等级;

7)担任班长、副班长、团支书,院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社团、协会会长、副会长,校、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自律会(含楼栋)主任,学生党支部支委、优秀支部党务工作者,楼栋党支部支委,党建室负责人,班主任助理,校易班、校艺术团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常代会小组长等职务一年或一届,根据工作业绩给予加分:优秀加3分,良好加2分,合格加1分。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学生组织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等级;

8)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团委副书记,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艺术团团长、副团长,校易班站长、副站长,常代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一年或一届的,根据本人工作业绩分别给予加分:优秀加4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

9)获省、市、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团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等称号分别加5分、3分、2分、1.5分。

10)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11)其他未尽奖励,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21.510.5分。

第(6)、(7)、(8)项不得累加计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学生干部在各项活动中只作为组织者的,按担任学生干部情况记分。班委、团支委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五、附加分(5分)。附加分主要测评学生因爱国奉献、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疫情防控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表彰或为学校取得重要荣誉的情况或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情况等,且应在以上各项测评中没有规定的。加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学生骨干5-7人组成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测评前要对参评学生进行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测评学生参照本学院(研究院)制定的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第十三条 班主任组织学生骨干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核实、统计、处理,根据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报学院(研究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考核的直接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若在测评中,出现该细则中未规定或未写明的事项,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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