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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损坏和丢失实验器材的赔偿规定

2010-03-03  点击:[]

为了加强实验器材(仪器设备、工具、玻璃器皿)的管理,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华侨大学物资损坏和丢失赔偿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针对实验教学过程中损坏和丢失实验器材的赔偿作如下规定。

一、凡严格按操作规程,在使用中因器材老旧而自然损坏者,或因器材质量低劣而损坏者,且能主动如实报告,经检查鉴定后,可免予赔偿。

二、凡属下列原因造成实验器材损失者,必须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工作不认真、失职造成损坏和丢失者;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而造成损失者;

3.无故丢失仪器设备、工具、玻璃器皿者;

4.实验前后器材未清点,也未经教师签字确认而丢失者。

三、处理原则:

1.局部损坏致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者,按整机折旧费的10%赔偿。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造成质量下降者,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3.玻璃仪器视其新旧程度和损坏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偿。

4.凡按规程操作,听从指导,但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或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实验仪器,因偶然疏忽而造成损坏者,且及时主动报告,可减免赔偿费的30~70%

5.无故丢失器材者或实验前后未清点器材造成丢失者,按原价或折旧费赔偿;

6.稀缺仪器设备及两用性强的器材丢失者按原价赔偿;

7.属于多人共同造成的损坏丢失者,分清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四、处理办法:

1.一般器材损坏丢失、赔偿金额在200元以下(含),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按以上规定,立即收取赔偿费,做好记录;学生交纳罚金后,方可发放器材,进行实验。否则,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其实验。

2.损坏丢失贵重器材、精密仪器等,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3.无正当理由不偿还者,报相关部门扣发毕业证书。

4.赔偿金额用于实验器材的维修与补充。赔偿金在200元以下者直接交各实验室,由各实验室汇总至学院办公室;200元以上者直接上交学校财务处。

2009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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