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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缓交学费管理规定

2010-07-15  点击:[]

第一条 根据《华侨大学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不使我院学生因家庭经济贫困导致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而影响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凡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校学生应自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日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所需费用。

第三条 学生未按时缴交学费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凡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无故不缴交学费的,不予注册和选课,同时课程成绩不予入档;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欠学费缓交期间课程成绩暂不予入档;

3、拖欠学费一年以上的学生不予注册和选课,同时课程成绩不予入档。

第四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之日起两周内,在学工系统向学院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3、学习认真,态度端正,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学分,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5学分;

4、家庭经济确属困难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其学费缓交申请:

1、因学习不努力造成留级或一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0学分的或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5学分的;因学习不努力,学习绩点低于2.5;

2、上学年因违纪受纪律处分的;

3、生活有铺张浪费、抽烟、酗酒等不良现象,在同学中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同学反映日常消费奢侈并得到证实者;

4、社区表现较差,社区表现分累计在楼栋后30%;

5、有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

6、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七条 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应在当年的10月30号之前交清学费,并将补缴学费凭据复印一份交院团委备案,以便与校财务处核算。未按期交清学费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良诚信记录在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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