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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2010-07-15  点击:[]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对象为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等环节,以及校、院(系)规定和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或超过批准的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学生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即学生应按照相应老师的审批权限进行逐级请假。请假在三天及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向班主任请假后,由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向班主任请假、学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批准。如果要申请续假,则申请续假的时间与原请假时间合并计算,批准权限同上。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及规定活动者,应当事先请假。因病请假,应当持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因事请假,应当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学生请假可到学院团委领取《学生请假单》,按规定手续办理。

暑假、寒假、十一等长假后,应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报到、注册,若因事因病无法按时报到,应向班主任请假的同时,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五条 学生旷课以课堂学时统计。对于实习、社会调查、集体劳动以及规定的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六条 毕业生外出求职参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且每学期请长假(一周以上)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因实习、见习、到校外做毕业论文(或设计,下同)者参照本办法办理手续,且需提交《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校外实习(毕业论文)申请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校外实习(毕业论文)安全责任书》,到校外做毕业论文者还需提交《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和实验方案》,所有请假外出的需到院团委办理社区外出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院院团委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时旷课论。

第八条 根据《华侨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学生旷课(以一学期累计计算)的处理如下:学生旷课累计达10学时,学生所在院(系)应对学生给予警示;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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