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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社区管理规定

2015-12-29  点击:[]

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社区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夜点名实施办法

为保证学生的住宿秩序和人身安全管理,掌握学生住宿和离校外出情况,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引导学院学生养成良好的作息规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依托厦门校区学生宿舍夜点名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宿舍夜点名于晚上11点进行。学生必须在11点前回到本人宿舍,并积极配合学校、学院、楼栋工作人员的夜点名检查。

第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晚归、不归或在校外住宿。因故未能在晚上11点前回到宿舍,需提前向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老师请假并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晚归。未经批准,一律视为无故晚归,并按照学校规定建议学生所在住楼辅导员扣除其社区表现分。

第三条 因做实验、在外实习等原因需要在较长一段时间晚归的同学,需上交晚归申请,交学院审批,并报社区中心备案。

第四条 学生晚归情况,每周统计一次。以学生社区中心反馈为准,同时参考楼栋自律会、学院监察部抽查结果。

第五条 晚归学生应在接到晚归通报后两天之内前往团委办公室,当面说明晚归原因。未按时到团委说明情况者,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上交检讨书一份。

第六条 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归、夜查不在寝2次者,给予口头教育;无故晚归、夜查不在寝4次者, 给予口头教育,并责令上交检讨书一份;无故晚归、夜查不在寝6次及以上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无故晚归、夜查不在寝10次及以上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相应扣分。

第二章 学生外住管理

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托学校学生外住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学生住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学生外住按照《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申请、审批、管理,对私自外住的处理按照《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和学院对学生宿舍进行不定期查房制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出登记手续且未在指定宿舍住宿者,查处一次,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并责令上交检讨书一份。一学期内连续查到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立即搬回原宿舍住宿。经教育,拒不改正者,以私自外住论处,将按学校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办法

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社区环境,保证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安全,依托厦门校区学生违章电器检查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安全检查由学校检查为主,学院检查为辅。学校检查计入该生社区表现分,学院检查计入个人评优、宿舍评优、班级评优的分数。

第十条 学生因使用违章电器被社区中心扣10分以上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学院辅导员、监察部不定期对全院宿舍进行抽查,发现一例违章电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学生违章电器的管理和处罚以《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和《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为主要依据,以本办法为补充依据。其他未尽事项,如有违反校学社区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华侨大学学生外住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境内外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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