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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9-12-09  点击:[]

共青团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材料团【2019】46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学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中共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的领导,并在共青团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接受华侨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指导、联系和帮助。加强对班委会、院属学生团体的指导,并充分依靠全院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华侨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与基本任务是:团结带领广大同学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围绕学院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发挥链接学院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依法依章维护同学权益,发展与兄弟学院学生的友好关系,促进同学素质的全面提升,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成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常代会组成人员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受其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学代会和全班大会。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申请参加本会各级组织、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在遇到困难或不公正的对待时、在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请求本会的帮助的权利。

(五)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学院有关部门转达建议与要求。

本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会员的上述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定并积极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加强修养,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依法依章程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的发展。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学校学院规定,受到处分者,依照处分级别,在相应的期间内不得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监督机构是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

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由常代会召集并报院党委和校学生会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经院党委或校学生会提议或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报院党委和校学生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应该由学生中成绩优秀、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有履职能力的同学担任。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被推选为常代会组成人员;

(二)参加学代会,参加学代会各项审议,就学代会各项议程、决议进行表决;

(三)就学代会职权范围,结合自身调研情况,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得到回复。

本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学生代表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需履行如下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加强修养,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升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定期搜集同学意见,认真调研,积极向学院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学习好履职相关知识,认真参加会议,定期向选举他的单位开展述职;

学生代表在出现受到处分、学习成绩等方面与学生代表身份严重不符的情况时,应自行辞去职务或由常代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重要的条例;

(三)听取、审议和批准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常代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执委会主席团;

(五)选举常代会组成人员;

(六)罢免由它选举的本会工作人员;

(七)向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会工作形成决议;

(八)批准本会的机构改革等重大事项;

(九)应当由本会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学代会除修改章程以外的其他决议,由学代会以全体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章  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本会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服务学生代表履职、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审查决定本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每届任期和学代会相同,如学代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八条 学生党支部、团委、学生会执委会、常代会、团支部、班委会等组织可以提名常代会组成人员。提名的人选经过学代会相关机构审查后按照人员类别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相应的代表团选举。

每一届常代会组成人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生代表人数的10%。

常代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和秘书长一名。主任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    

常代会的组成人员不兼任执委会的工作人员。

常代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置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常代会从常代会、各班级班委会和学生代表中选任。

第十九条 常代会全会由常代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代会全会到会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常代会全会的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支持,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常代会全会在团委的指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二)通过和修改本会一般性的工作条例并监督其实施,撤销执委会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其他条例的决定或制度;

(三)讨论质询案并要求相关人员到会说明;

(四)组织开展调研;

(五)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确定学生代表提案为正式提案,听取并审议关于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答复情况的报告;

(六)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七)监督本会经费使用;

(八)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组成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常代会全会参加会议决议的表决;

(二)提出对执委会人员和常代会组成人员的质询案;

(三)到本会各级组织调研不受本会各级组织和人员阻碍;

(四)列席本会各级组织的会议并获得履行职权所需要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本会各级组织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组成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执行学代会决议,在大局面前维护学院的利益和荣誉。

(二)加强修养,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升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增强履职能力,加强业务学习。每人联系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定期听取意见建议并在履行职权方面对他们提供协助;

(四)对同学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认真调研,任期内每人至少提出一份切实可行的提案;

(五)定期向学生代表述职。

第二十三条 如常代会组成人员不能履行自身义务或工作职责,可以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辞职,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生效。

常代会组成人员出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成绩等与代表身份严重不符的,或者不愿履行工作职责的,学代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执委会或经五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或常代会组成人员提议,常代会全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学院院党委批准,可以免去其常代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选举常代会组成人员为学生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提出罢免该组成人员的学生代表身份并通过的,他的常代会组成人员身份自动取消。


第五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的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在常代会的监督下领导学生会,对外代表学生会;每届任期同学代会相同,学代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

执委会由主席团和执委会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执委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执委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执委会各项制度与工作条例提交常代会审议

(二)统筹协调制定各职能部门工作计划;

(三)对学代会负责,执行学代会决议,听取常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有义务回答常代会提出的质询;

(四)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讨论涉及学院同学切身利益的、全局性议题时,应充分听取常代会意见,邀请常代会委员列席。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主席团集体领导执委会的各职能部门。每届任期同学代会相同,学代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委员若干。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向常代会提名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领导、监督各班级班委会的工作;

(四)起草学生会各项制度与工作条例;

(五)管理、使用学生会的经费及物资;

(六)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各执委会职能部门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服务、管理、教育的常设职能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为1-2年,学代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


第六章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班级可暂时由班主任批准成立临时班委会,但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选举。班委会接受院党政和学生会的领导并在班级团支部的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选举、考核办法由学生会按校院相关规定在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规定。


第七章  财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院专项经费;

(二)企业、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所有财务账目管理均严格按照《华侨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管理细则;每学期末,执委会必须向常代会汇报本学期经费使用情况。学代会时,执委会必须向学代会报告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执委会和常代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作为干部考核的关键依据。考核全程接受常代会监督,考核结果应在全院范围公开。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依据考核的结果和工作的实际效果参照广大同学的意见向学院推荐评奖评优的人选。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或是违反章程或是不能很好履行会员义务的执委会干部,由常委会决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

对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或是严重违反章程或是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干部,由常委会或常代会组成人员提案经常代会表决通过在团委的指导下分别给予停职处罚乃至罢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代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代会提议,并由学代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释意,须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主席团发起,提请常代会全体会议决意。常代会全体会议必须按照本章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进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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